“恋爱险”不保险 婚后理赔遭拒

来源: 2023-11-30 08:47:17


    四年前,刘先生买了一份“恋爱保险”——花495元投保,三年后与恋人结婚领证就可获得9995元礼金。去年12月,刘先生与女友终成眷属,申请保险理赔却迟迟没有兑现。经过了一波三折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如约赔付。

    投保

    购买“恋爱保险”如约理赔遇阻

    2018年,刘先生还是一名大二学生,与女友正处于热恋阶段。为了给女友一个承诺,他在支付宝上投保了安心财险公司推出的一款“恋爱保险”,并支付保费495元。

    刘先生向记者提供的电子保单(右图)显示,他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心上人姓名一栏,填有女友的姓名。保单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生效后满三年之日起的十年期间,他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就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婚礼祝贺金9995元。

    2022年12月1日,经过5年多的爱情长跑,刘先生和女友领证结婚,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兑付婚礼祝贺金的申请。

    今年1月10日,线上理赔记录显示,刘先生的申请已经“审核通过”,2月8日系统又更新为“已核赔”“已结案”,但是9995元礼金却一直没有赔付到账。

    探因

    “恋爱险”曾盛行 关注“三年之痒”

    记者调查发现,2016年、2017年“恋爱保险”盛行一时,颇受恋爱期年轻情侣的青睐,更成为情人节的畅销产品。当时,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打出爱情牌,推出了类似的“恋爱险”“结婚险”等爱情保险,保费在几十元至上百元不等。这些险种都有结婚期限的限制,通常要求在购买保险之日起3年后、13年之内结婚的才能获得理赔。保险赔付除了礼金外,还有钻石、玫瑰花等其他给付形式。

    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司之所以推出“恋爱险”,原因在于大多数情侣挨不过“三年之痒”。2017年,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慧择网在《情人节保险大数据报告》中披露,98.39%的情侣在恋爱三年后会分手。报告还提到,这种“恋爱险”往往只是看热闹和旁观者居多,实际购买率很低,保险公司也只是图个噱头。

    最近两年,社交平台上不断有人分享购买“恋爱保险”的理赔收获:有的拿到了礼金,有的收获了钻戒,有的在婚礼现场用上了保险公司兑付的1万朵红玫瑰,更有人买了不止一份“恋爱保险”。

    然而,记者也注意到,今年以来,社交平台上因“恋爱保险”不能理赔发起询问和求助的投保人大有人在。其中,一部分人同刘先生一样,理赔申请虽显示“审核通过”,但是保险公司却迟迟没有兑付保险金;还有一部分人甚至连“审核通过”都没有取得。

    “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保险公司层层加码。除了身份证、结婚证等要求外,又不断提出诸如要求写有两人姓名的婚宴、戒指、婚纱照发票等单据,而且发票金额要大于理赔金额等要求。”刘先生告诉记者,投保时只要求提供结婚证,如今却要各种证明材料,有投保人按要求上传材料后仍无法通过审核。

    一审

    保险合同无效 判定只退保费

    迟迟收不到理赔款,刘先生将安心财险公司诉诸法院。他拿出一个星期的时间,认真研究了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己书写起诉状,并亲自出庭参加线上庭审。

    刘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理赔金以及延期赔付的滞纳金。

    今年5月,这起“恋爱险”理赔案件一审开庭。

    安心财险公司提出,恋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情感关系,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保险标的的范畴。原保监会也明确规定,无实质内容意义、存在炒作或者噱头性的保险产品是禁止开发的,且已要求该类产品下架、退出市场。为此,安心财险公司认为,恋爱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仅同意退还495元保费。

    一个月后,刘先生拿到一审判决,法院基本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认为恋爱关系并非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范畴,而且原保监会已将此类产品下架,退出市场,据此认定恋爱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法院没有支持刘先生主张的保险赔付,仅判决保险公司退还刘先生已缴纳的495元保险费。

    二审

    不违公序良俗 理应给付赔偿

    看到一审结果,刘先生非常失望。“无效保险为何可以上市销售?理赔不给兑付,投保人诉讼也只是换来退还保费的结果,这不是诈骗吗?”刘先生不服,继而上诉到北京金融法院。

    11月13日,刘先生等到了北京金融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二审认为,恋爱保险合同在监管部门备案为财产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障内容是筹备婚礼的花费,所以恋爱保险保的并非恋爱关系,而是因为筹备婚礼而产生的与财产相关的利益,属于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最终是否结婚不确定、结婚时间不确定、结婚的开销也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恰恰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而恋爱保险合同只对于合同订立后一定时间范围内缔结婚姻关系加以保障,对特定时间段内结婚的开销进行承保,并不是对恋爱时间和结婚时间进行限制,与限制婚姻自由无关。

    法院还指出,处在恋爱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以购买恋爱保险产品的方式为未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可能产生的开销预置经济保障,是基于人生安排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规划,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并不影响公共秩序,也不损害善良风俗。

    根据法院调查,安心财险公司是在监管机构责令该产品下架后对外销售的涉案保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应在行政监管范围内进行评价,并不能产生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判决指明:“一款保险产品有无实质内容,是否炒作概念,市场和保险消费者自有评价,不应成为司法裁判中判断民事合同效力的理由。”据此,北京金融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终审改判保险公司给付刘先生保险赔偿金9995元。

    11月27日,安心财险公司履行了判决,刘先生收到了9995元保险赔偿金。

    提醒

    “恋爱合约”仍有售 不受监管勿购买

    记者了解到,2017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将“产品开发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列为整治重点。监管部门也点名批评了部分“奇葩”保险或者名称与内容不匹配的保险产品,当中便有“恋爱保险”。之后“结婚险”“恋爱险”等爱情保险产品纷纷下架、退市。本案中,刘先生购买的安心财险公司的“恋爱保险”产品被原保监会认为,存在条款要素不完备,未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定义及相应的义务等需要整改的问题。

    有律师提醒,市场上仍存在某些非保险公司推出的恋爱合约,内容与之前的“恋爱保险”类似,但此类合约并非保险产品,合同缔约主体不是保险公司,不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实际理赔能力更是无从知晓,因此并不建议购买。对于此类冒充“恋爱保险”的擦边行为,消费者要加强风险意识。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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