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出事,同席者未必担责

来源:太原晚报 2019-01-03 09:19:22


本报评论员 宋鹏伟

南京的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此后,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又将当天和老张坐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老黄对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现代快报》1月2日)

南京这起案例的几个关键点很重要:首先,老黄虽与老张同坐一桌,但老黄并未饮酒;其次,席未散,老黄就先行离去;聚餐并非同事朋友私下相约,而是公司年会聚餐。综合以上几点,老黄虽是同席者,却并非同饮者,由于先行离开,对于老张喝了多少、状态如何,几乎一无所知,所以法院认定,他并不承担责任。

从情理上来说,恐怕多数人都认为死者家属是在无理取闹,甚至有“能讹一个算一个”的嫌疑。这样的新闻其实也不少,譬如半个月前就有这样一条新闻:小偷在下雨天偷电瓶车被电死,死者家属竟向车主索赔20万元。更离奇的是,最终经过法院调解,车主还真的赔偿了5万元精神损失费。可见,在悲痛中迁怒于他人,以自己的不幸要挟有关者“表示表示”,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本能。老张的家属,可能也属这种,反正即使败诉,也无任何损失。

当然,也有可能是对法律有误解,以为只要坐在一桌,其中一人酒后出事,其他人都得“连坐”。此前也有过类似判例,即使同饮者没有劝酒和灌酒行为,出事后也未必能免责。譬如,有时还会承担“没有尽到安全护送醉酒者或劝阻其酒驾的责任”。对于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过往的判例来看,至少有以下四种情形同饮者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否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是否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继续劝酒;是否在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是否劝阻酒驾的发生。

显然,老黄既不是同饮者,更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又不得不说的是,老黄又是足够“幸运”的,倘若他也喝了两杯,或者并未提前离席,是否承担赔偿就是未知数了。一句话,如不能确保同饮者安全到家,对方一旦出事,或多或少都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饮者被“连坐”的情况时有发生,相比于责任追究的不确定,可以确定的是酒精会让人自控力减弱,而生命却只有一次。最能保护自己的,永远是自己。

责编:俞涛


图片聚焦


天鹅又来清徐做客
戏曲进校园
赏菊
邀你游晋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