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产如何分才“适当”?

来源:太原晚报 2019-04-23 06:38:27


特约评论员 然玉

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亲属如何分配遗产?无主遗产收归国有是否合乎情理?近日,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深圳罗湖一无主房产70%产权被法院判定收归国有,此举引发有关法理情的争论。多名法律界人士直言,这一判定在法律上虽无漏洞但欠缺情理,建议修法拓宽继承人范围,并明确尽了赡养义务的亲属是否享有继承人资格。(澎湃新闻4月21日)

判决尽管不违法,但客观上却给人以“与民争产”的观感,并且也有悖于民间“好人有好报”的朴素正义观,故而多多少少让人感到遗憾。事实上,关于无主房产的归属问题,现有法律表述相对较为笼统、模糊,这给法官审案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利用好这一“空间”,能否能动地诠释和适用相应法律条文,这不仅是业务能力问题,更关乎着对法之精神、社会道德信仰的理解。

本案中,所谓“无主房产”的专业称谓,并不足以说清楚故事的全部。实际情况是,老人蔡某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又因为老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其房产才变成了“无主房产”。应该说,自始至终,“侄女”都尽到了如子女一般的赡养义务,却未曾享有和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利,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根据《继承法》,包括侄女在内的亲戚统统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主体有限,可说是造成“遗产无主”的重要原因。

其实,现有法律也明确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遗产。”只不过,这里所说的“适当”,实在是个不容易把握的概念。本案中,法院判决“侄女”分得老人所留房产30%的产权,可很显然,公众和许多专业人士,都不认为这一分配比例是“适当”的。当亲戚的赡养付出无法被量化计算和评价、无法被精准折算为具体的“财产继承权利”,那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注定要被审视一番。

针对“无主房产七成归国有”一事,舆论的发声其实存在着两个鲜明指向:其一,就是呼吁“尽量避免财产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二,则是主张“财产继承权利必须与赡养付出相匹配”——应该说,这两方面的吁求,最直观体现了民众捍卫自身产权的敏感,也表达了有关“做好事必当有回报”的善恶因果论。这些来自民间的声音,理应在立法、司法的相应环节得到呼应。至少,在决定无主房产是否收归国有时,还是要先想其可能的负面示范才是。

责编:俞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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